北京“节约用水”写进法规浏览次数:426 发布日期:2004-07-12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 近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经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北京市用水将拒绝包费制,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阶梯水价”。同时,北京市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享受优惠价格。《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义务。北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由市政府公布。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洗车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不使用再生水的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用水实行包费制的,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北京市应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及其上游、京密引水渠和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同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白青)(6085-KYB)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