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浏览次数:673 发布日期:2004-07-30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一、总 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以及出现重大级以上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六)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七)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八)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4730145529509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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