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浏览次数:675 发布日期:2004-11-04 分类:科普宣传/天然矿泉水和地热资源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核、地热井可行性报告评审、地热井施工技术质量监督等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关,避免新增地热井对原有地热井的影响,保护已开发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新建地热井的布局、开发方案与回灌、地热年度开采指标进行严格论证。防止过量开采而破坏地热、破坏环境。由于地热的形成和分布完全受地质条件控制,必须按其形成演化资源保护措施规律,以科学手段确定其开采量和开采方式,以行政手段实施科学管理。1998年1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行政管理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明确,对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1998年12月16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的《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规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办取水许可证只收取工本费。开采单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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