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任务和事权,以及法规体系建设的思考浏览次数:545 发布日期:2005-06-30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 地方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任务和事权 地方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可否归纳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地质工作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中加强地质工作服务,以缓解资源瓶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以满足产业发展、城乡建设、人民生活对地质工作的需要。与此相适应,地方地质工作的目标应是:加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建立起地质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相衔接的工作体制,加强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商业性地质市场,形成一个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生动局面。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拓宽地质工作的服务领域,为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全面服务。应当合理划分国家与地方两个层次的地质工作任务。两个层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求有所不同,特别是对公益性地质工作这种公共产品的需求会有所侧重。全国性基础地质调查、综合地质调查和环境地质调查、区域海洋地质调查、全国矿产资源评价、国家掌握的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具有全国性战略意义的重点矿区的后续资源调查等,应属国家地质工作的范畴。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调查评价、地区性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区性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农业地质和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山区、丘陵区、石灰岩地区地质灾害普查、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体系建设,为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及城市规划服务的地质勘查工作,应属地方地质工作范畴。国家要制定指导地方地质工作发展的全国地质工作规划、计划,对地方地质工作应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地方应根据全国地质工作规划、计划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地质工作规划、计划,确保完成国家提出的任务要求。应当合理界定国家与地方两个层次的地质工作事权,包括立法权、规划权、行政管理权、项目审批权、发证权、资质认不定期权、市场管理权、执法权、机构设置权、队伍管理权、国有资产管理权等等。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方面,哪些矿种、何种规模以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由国家把握,哪些矿种、何种规模以下的由地方把握,应有科学合理的划分。环境地质工作宜由国家指导,地方推进。地方地质工作法规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基本方略,地方地质工作改革与发展同样离不开法律法规建设。无论是民资、外资、矿山企业,还是国有地勘单位,都需要以法律法规维护其正当权益,规范和约束其经营行为。对于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同样需要以法律法规授予其管理职能,并监督其正确地行使职能,避免执法者违法或与民争利的现象发生。地方地质工作法规体系,应当是地方地质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拟向省人大建议,逐步创造条件,在国家法律的指导下,建立起包括三大条例、六大条目的广东省地方地质工作法规体系。三大条例:一是《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二是《地质勘查工作条例》,三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六大条目:即通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在有关的六个条件中补充有关地质工作的条目。这六个法规是:《环境保护条例》、《水利建设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农业规划条例》、《地方病防治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与此同进,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制定和完美具全贯彻有关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行政规章,以完善地质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国务院正委托国土资源部起草《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我国地质工作在党和国爱的高度重视下,将迎来又一个春天。在这一关键时候,我们就地方地质工作体系建设问题提出上述不成熟的看法,希望引起全国同行们的共同关注,相信会有更多更好的意见,提供给决策的领导参考。(摘自《中国矿业报》刊载的广东省地勘局何熙平文章《关于地方地质工作体系建设的思考》)(5-6044-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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