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566  发布日期:2005-07-19  分类:通知公告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5〕119号 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部署具体治理任务,依法监督检查矿山保护与治理工作,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落实规划编制机构和人员,落实编制工作经费,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编制工作基本要求 (一)加强基础研究。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矿山环境地质环境调查的成果资料,结合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加强新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要求与影响的分析,深入调查与研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和趋势、规划目标、保护与治理的总体布局和区域重点,为编制规划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妥善处理好规划作用与市场作用的关系,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等重大关系。 (三)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具体操作规程可参考《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见附件)。规划要力求结合实际,有所创新,科学实用。规划内容要重点突出,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规划成果要科学规范。 (四)加强重大工程研究。重大工程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落实规划任务的重要支撑。要在加强规划基础研究的同时,研究提出一批重大工程,做好论证筛选。    (五)坚持开门编规划。在规划研究与编制过程中,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工作进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要求开展工作。已经开展了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省(区、市),请按照《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进行修改后报部。    其他省(区、市)要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并报部。 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由各省(区、市)发布实施。     联系人: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胡德斌     电话:010-66558141     传真:010-66558129     E-mail: dbhu@mail.mlr.gov.cn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刘建伟     电话:010-66558322     传真:010-66558316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工环部张作辰     电话:010-51632898     附件:《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571911405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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