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制定地灾快速处置程序

浏览次数:534  发布日期:2005-08-12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记者丁全利报道提高行政效能,使地灾防治工作信息畅通、指挥快捷,近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出台,对需要报国土资源部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急处置作出明确规定。文件明确,部环境司接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拟写情况报告,并和国务院报告稿一同报部领导审批,同时与灾害发生地国土资源厅(局)核实灾情、险情。根据部领导指示,部环境司代表国土资源部商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负责派出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进行地灾成因调查和应急调查。超出灾害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地灾灾情、险情时,根据部领导指示,部环境司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出方案,并协助部办公厅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国务院总指挥部或派出国务院工作组的建议,根据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指示开展具体工作。部环境司接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应立即与灾害发生地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联系,核实灾情,并按部领导指示报送国务院。根据部领导指示,如需派出工作组,由部环境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进行地灾应急调查。新 闻 链 接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5-7291-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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