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推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浏览次数:584 发布日期:2005-11-02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李 风到今年6月底,浙江省90%以上的矿山缴纳了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共收取备用金2.98亿元,其中661万元已返还企业,302万元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九成以上矿山落实了备用金制度近年来,浙江省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纳入生态省建设体系,提出了“还清老帐”和“不欠新账”的目标:到2007年,列入应当治理的废弃矿山的实际治理率达到60%以上,逐步“还清老账”;对正在开采的矿山,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做到“不欠新账”。2000年10月1日,浙江省颁布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据统计,目前全省矿山企业总数为4535个,其中砖瓦用黏土、河道采砂、矿泉水企业为1343个。到今年6月底,全省已收取备用金的持证矿山总数为3636个, 占应收取治理备用金矿山的90%以上;全省共收取备用金2.98亿元,其中已返还企业661万元,用于治理的费用为302万元;全省累计已治理矿山总数为706个,采矿权人投入治理经费为6807万元。备用金制度,把“谁破坏,谁恢复”落到实处在2001年~2003年的三年间,浙江省根据有关法规,先后出台了《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曾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有问题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治理备用金制度涉及向采矿权人收取治理备用金、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和治理工作的实施及治理项目验收等。其基本内容是: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整治”的原则,由采矿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同时,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治理备用金。采矿权人不履行治理的责任和义务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其治理备用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应不低于治理费用。治理备用金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所有权属于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应当及时退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实行分期治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治理备用金分期返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治理的责任和义务随之变更,治理备用金也一并转让。实施备用金制度要抓好八个环节为全面实施治理备用金制度,从2002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治理备用金制度作为采矿权人在申办、换领采矿许可证时的必要条件。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潘圣明介绍,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治理备用金制度的实施中主要是工作部署、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考核验收,具体工作志要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如何实施好治理备用金制度?潘圣明介绍说,结合浙江的实际,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八个环节:一是通过调查摸底搞清本地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有关情况,准确掌握辖区内矿山开采的总体情况,进而对不同矿种、不同规模、不同期限和不同开来方式的矿山进行分类,明确不同的保护与治理要求,为制定和实施治理备用金制度的工作计划,提供基础资料。二是做好治理备用金的收取和返还工作。治理备用金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采矿权人收取,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采矿权人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治理备用金。对储量规模大、矿区范围大、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的矿山,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不低于应缴总额的30%。对个别生态环境治理难度大、治理费用特别高的矿山企业,根据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按实际需要收取治理备用金。如果采矿权人切实履行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治理备用金及利息将分两次返还。具体程序是:矿山闭坑后,其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治理备用金及利息除预留3年的植被养护费、边坡稳定检测维护费外全额返还;3年后治理项目稳定有效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三是采矿权人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实行治理备用金制度,每个矿山要根据各自的特点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可以作为开发利用方案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治理方案,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验收采矿权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矿山的治理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然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针对浙江省量大面广的普通建筑石料矿的开采矿区,主要是解决好边坡稳定、水土流失和恢复植被等问题。为保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编制质量和重要治理项目的施工质量,必须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和治理项目的施工单位实行资格管理。为此,省国土资源厅先后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要求》等,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了政策导向和技术支撑。四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采矿权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责任书明确了来矿权人保护和治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五是治理工作的实施及治理项目的验收。采矿权人根据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或在矿山闭坑后集中治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治理方案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并在其完成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采矿权人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动用治理备用金,通过.向社会招标等方式组织治理。六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并制定配套的政策,鼓励采矿权人主动积极地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七是对确无能力缴纳治理备用金或不能履行保护和治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义务的矿山,要限期予以关闭。但在关闭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出要求,督促采矿权人限期做好削坡、覆土、恢复植被等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才能闭坑。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为矿山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尤其是技术方面的服务,以利于治理备用金制度的顺利推进。调整收取标准,堵住制度漏洞浙江在实施治理备用金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就是原定的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过低,数额太少,不能满足实际治理的需要。2001,年,省政府在制定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时,确定最高的标准是每平方米6元,而目前全省平均治理单价每平方米最高达68.6元,最低为13.3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偏低,使一些地方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松林曾在去年召开的全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现场会上说:“目前,看起来备用金制度是实施了,但‘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到头来还得由政府背‘包袱’。一些采矿权人已经发现了收费标准偏低这个漏洞,觉得按目前标准缴纳备用金比自己治理更合算,准备开完矿就走人。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就被动了。因此,及早预防、尽快采取相应对策是非常必要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王松林说,一方面,我们在思想认识上要到位。收取备用金不是额外增加采矿权人的负担,而是保证其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采矿权人因无力缴纳备用金而关闭矿山,说明其不具备最基本的开采条件, 应当让具备条件和能力的人来开采。这样做不但有利于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也有利于矿业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在操作上必须严格把握“治理备用金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收足备用金。要让采矿权人清楚地意识到,必须自己治理被破坏的环境,否则备用金就难以退回;自己治理环境后退回备用金在经济上更合算。实际工作中我们有三种办法可以选择:一是按规定收取,能够满足治理要求的,可继续按这一标准收取。二是按照规定的收取标准不能满足治理要求的,可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不同矿种的收取标准。三是根据规定,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经费预算为依据,收取治理备用金。不论采取何种办法,其目的就是要使收取的治理备用金等于或大于治理费用,促使采矿权人从利益的权衡中主动履行治理责任,确保“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据悉,今年浙江省将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包括适时调整提高备用金收取标准,使备用金制度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9224-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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