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十年矿山环保目标确定

浏览次数:506  发布日期:2005-12-05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矿山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颁布强调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近日联合颁布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日前,记者就这个文件的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大量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已相当严重。全国每年因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的排放量约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矿业废渣点全国固体废物总量的一半。在全国各项建设用用地、废弃地或因灾害损失的耕地中。其中,矿山点地几乎接近50%。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今后发展战略逐步向矿产资源相对丰富,但生态环境相当脆弱的中、西部转移,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形势不容乐观,任务将更加艰巨。因此,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及时的,可以对矿山企业在采矿、选矿、尾矿处理等各个生产环节的环境保护进行政策性引导,这也是三部局首次联合发布的技术政策性文件。他介绍说,这项技术政策对当前或今后一段时间内矿山环境保护的发展方向和目标都做了具体规定:一是加快研究和推广绿色开采技术,特别是无废或少废开采技术、无尾排放选矿技术;二是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环境污染的全过程控制;三是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其中包括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主矿产资源的高效回收利用以及对共生(伴)生矿物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四是提高矿山废物(尾矿、煤矸石、废石、煤矿瓦斯、废水等)资源化利用水平及矿山废弃地复垦水平,发展矿山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废弃地复垦的产业化;五是强调规划先行,预防为主,实现矿山生态环境最大化保护与恢复。这项技术政策的一个突出要点,就是对矿山环境保护提出了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10年,新扩、改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大中型煤矿煤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5%以上;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到2015年,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根据这项技术政策,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 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将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矿产资源化利用指标、水重复利用率等资源化利用指标,以及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他告诉记者,这项技术政现在对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废弃地复垦等各个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做了具体规定外,还特别规定: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立资源;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郭 薇)(5-11157-H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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