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我国地热新能源开发

浏览次数:484  发布日期:2006-01-20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
我国温泉利用的历史可上溯两千年,但地热作为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始于上世纪70年代。30多年来,我国地热勘查开发取得了极大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地热作为极具潜力的新能源,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我国地热勘查开发的特点目前,正处在第二次高潮中的我国地热开发,具有以下特点:1.多元投资地热勘查开发。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单一的机制已经结束,现在的主体是开发商的自由投资,但在有的地区,地方政府或勘查开发事业单位也看到了地热开发的前景及本身手中的地域优势或专业优势,因此也有独立或合资的投入,这样形成了地热开发的多元投资渠道,对地热勘查开发来说是大有好处的。2.地热勘查开发专业水平提高。与我国地热开发第一次高潮相比,目前已进入IT电子时代,各项高新技术已应用到地热勘查和地热开发的各个方面,早期的地热勘探曾经失败的地方现在都有了地热第一井的突破,地下热水直接利用的技术水平普遍提高,地热水回灌技术的应用为可持续开发地热资源提供了保障。3.地热开发效益大幅度增长。地热的产业化开发是把地热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它已经不是过去锦上添花的点缀,像北京市丰台区南宫村,已经把农耕经济完全转入了地热主营经济。因此,地热的开发所获取的效益已经可以满足当前扩大再投资的需要。4.规范有序的地热管理。地热管理一是要掌握国家政策,二是要遵循地热资源可再生的特点,这是我国地热可持续开发的保障。加强我国地热新能源的开发现在,全国许多地方都陆续出现了地热第一井的突破,以开发商投资为主的新的地热开发项目,层出不穷,我国地热开发第二次高潮的到来是适应了这一良机,即市场经济的确立、开发区政策的优惠、地热管理的应用等方面。还有更好的机遇已经到来,那就是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经明确了地热能属于可再生能源。我国是地热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而且中低温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能量一直居世界首位。这也就是说,我们有资源基础,又有开发的技术,我国目前面临的任务是如何把我国地热新能源的开发工作做得更好。(1)地热开发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地热开发商是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主体。开发商有了对地热资源开发的投入,然后才能地热勘探钻井,才能地热开发利用,开发商凭地热经营赚钱,这就完成了地热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过去,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是对开发商的鼓励,《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将是对开发商的更大鼓励。(2)地热工作者地热专家和地热工作者能看到有人对地热资源开发的投入,当然是求之不得的好事。这不但是发挥专家专长的大好时机,也是提高我国地热勘查和地热开发水平的具体实践。(3)地热管理部门目前,在地热开发已具相当规模的城市和地区,如北京、天津、西安、福州、昆明等在中城市,都成立了地热管理部门,在一些中小城市则有矿管局一类机构在管理着相应的地热勘查和开发工作。地热管理的目的是协调好开发商积极性与地热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地热资源属于可再生资源,但不等于无限资源,控制好最大可能开采量,又保护好开发商的积极性,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地热资源的效益。(4)政府决策部门虽然开发商在投资,地热专家在工作,地热管理部门在管理,但这些还不等于地热资源开发的全部。有时候,特别是一些重大项目的开发,有关政府决策部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比如某省一个县有高温地热资源,现在那里建有地热火山公园接待游客,有一家在世界上专搞地热开发的外国著名公司,想在那里开发地热发电,有人担心地热景观和旅游资源会因开发而消失,但那家公司已经做了地热资源评价和开发环境评价,保证不影响现有景观,专家评审也已经通过,投资商不愿承担投资风险。但是,当地政府部门却一直没有点头,项目便无法实施。今年世界地热大会对地热能的定义是:本土的可再生的绿色选择。在进行资源评价和环境评价之后,我们应加快我国地热新能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的步伐,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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