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规 加强保护浏览次数:455 发布日期:2006-02-06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陶庆法此前曾就古生物化石保护问题接受本报专访。他表示:在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中,量刑标准问题比较复杂,这涉及古生物化石价值的鉴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学价值主要指它在划分地层层位、确定地层时代和生物进化、分类研究上的价值。古生物化石价值有其复杂性。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会有古生物化石新的种属出现,重要化石的名目会不断增加。第二,古生物化石的科学价值与人类的认识程度有关,而且对科学价值的判定往往与学术的争论相伴随。这种现象将长期存在,这也是正常的现象。目前还没有出台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具体名录。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提出对下列化石予以重点保护:一是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二是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三是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这三类古生物化石是属于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化石。作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目前对古生物化石保护除了正常的管理工作外,准备重点推进的工作有如下几项:第一,把《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使之更具权威性。2002年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如果把它作为司法部门处理案件的依据的话,它的效力比较低。应加快工作进度,使之成为行政法规。目前,这项工作正处于调研、论证阶段。第二,尽快出台古生物化石分级分类名录,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古生物化石的级别代表了化石的重要性,它直接涉及到量刑。第三,出台配套的古生物化石鉴定规程,规定科学的鉴定程序,提出规范性的要求。此外,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生物化石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保护意识。法条链接原地矿部门于1995年发布施行了《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并明确提出:对地球演倾向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动物、无脊动物、古植物等化石遗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要予以保护。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7月发布施行《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更注重规范化石的挖掘开采。2003年6月,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就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并获国务院同意: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管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其他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矿立资源法》规定,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01055-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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