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打造“绿色矿山”

浏览次数:642  发布日期:2006-02-07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规定“绿色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率须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废渣、尾矿处理率百分之百,矿区裸露面积小于百分之五十浙江省湖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2006年为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该市规定,绿色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率必须达到以95%以上,废渣、废矿处置率必须达到100%,矿区裸露面积小于50%,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2006年,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建目标的基础上,湖州市将选定6~8家年开采能力在30万吨以上、管理工作规范并且环保意识强的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创建试点。试点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愿申请,经县(市、区)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2007年~2009年,湖州市所有年开采规模在30万吨以上的石灰石、建筑石料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湖州市规定,绿色矿山必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机制,首次投入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15%以上,每年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要达到矿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石料破碎加工产生的粉尘采取强制吸风除尘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编制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有完备的矿山闭矿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利用方案;负责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工作,承担复垦复绿经费和义务。为建立绿色矿山的激励机制,湖州市规定,列入试点的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的3年内,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开采规模可适当增加;在开采规模增加量不超出原开采规模的30%的情况下,可不再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可提前返还;绿色矿山企业缴纳的采矿权出让金,扣除上缴省里的部分,按10%补助矿山企业。                       (吴旭生)(6-01122-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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