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检查的函浏览次数:567 发布日期:2006-02-24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国土资环函〔2006〕3号 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检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效,经研究,决定开展2003、2004年度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03、2004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资助开展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二、检查方式(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邀请同级财政厅(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在项目自查的基础上,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项目成果报告。(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汇总并编写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执行概况、总体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三)国土资源部将成立检查组,对全国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采取集中听取汇报和实地抽查结合的方式进行。三、检查时间安排(一)各单位应在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相关的自查材料,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二)国土资源部检查组的具体检查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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