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环境优先”成为立法基本原则浏览次数:550 发布日期:2006-03-17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王灿发近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性文件,该决定对当前和今后我国相当一个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战略性的指导意义。《决定》明确提出了要“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并首次提出了在一定的地区“坚持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禁止开发”。这意味着,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应不足而经济又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持,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特别有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可以说,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和“环境优先”、“保护优先”作为政策性要求在国务院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出现。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保护指导思想和环境政策已经有了重大的战略性转变,甚至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转变。在以往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虽然始终贯穿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但是,由于实行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而不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结果导致了许多地方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时,往往让环境保护向经济发展让路,在实际上变成了经济优先于环境保护;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项目在“协调”中建设了,应当同时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了减少建设和运行成本在“协调”中省去了;应受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协调”中被从轻发落甚至不予追究。由此造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20多年来集中出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环境问题到了非痛下决心解决不可的地步。而国务院的这一决定,将过去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改变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一定程度的环境优先,正是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的战略决策,对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正确处理环境与经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及其环境保护立法将产生重大影响。随着这一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我国的环境状况可望能够改变整体恶化的趋势,迎来环境改善的曙光。我国环境政策的这一重大变化,应当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解决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问题时予以贯彻实施首先,在发展的思路上,不能再继续沿用过去和现在的高投入、高消耗、重污染、低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要坚决淘汰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的落后生产方式。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时,不再是环境保护服从于经济发展,而是要让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建立在我国环境和资源能够承载的基础上。其次,在考核政绩时,不能再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唯一标准,而应把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通过绿色GDP的方法来衡量地区发展和考核干部政绩,切实实行环境保护的一票否决权。最后,在环境立法方面,应当改变过去一直贯彻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基本原则,而要将环境优先、保护优先的政策逐渐发展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以体现。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政策只有变为法律才能保证它的稳定性和国家的强制性。因此,我们期待着我国环境政策的这一重大转变能很快地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并能真正贯彻实施。(6-0223·C4-KYB)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