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采矿权利与治灾义务挂钩

浏览次数:548  发布日期:2006-08-24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开始实施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的破坏,吉林省政府制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于近日颁布实施。据介绍,该《办法》中所称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其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办法》规定,备用金的存储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及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采矿权受让人自获得采矿权之日起,承担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备用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恢复治理标准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标准,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可以一次性自立,也可以分期治理。《办法》还明确了若采矿人不能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提取相应数量的备用金,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                  (王 东)(2006.8.9,中国国土资源报,4版)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