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采矿权利与治灾义务挂钩浏览次数:566 发布日期:2006-08-24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开始实施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的破坏,吉林省政府制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于近日颁布实施。据介绍,该《办法》中所称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其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办法》规定,备用金的存储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及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采矿权受让人自获得采矿权之日起,承担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备用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恢复治理标准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标准,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可以一次性自立,也可以分期治理。《办法》还明确了若采矿人不能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提取相应数量的备用金,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 (王 东)(2006.8.9,中国国土资源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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