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

浏览次数:680  发布日期:2006-12-05  分类:规程规范/其它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0]46号国土资源网 (2005年6月3日  14:57)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0]46号 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外国矿业公司来华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凡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的涉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可比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人,按法规规定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2、 涉外勘查企业、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申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需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章)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国土△ 地矿 探矿权 规定 通知 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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