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有了地下水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628  发布日期:2007-03-13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
明确六类地区禁取地下水记者赵应露报道,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诵过了《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明确部分地区将被禁止取用地下水,同时对取用地下水的审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统称取水户)以及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应遵守的规定也进一步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地下水管理应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用量,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其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将被禁止取用地下水。《办法》明确了对取水户及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应当遵守的规定:取水户应当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得破坏计量22具准确度、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做好监测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的日常工作。使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除应当遵守前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地下众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水井的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井管上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当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法》规定,取水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牲畜饮用等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证。    此外,《办法》还对取用地下水的容量进行了规定。其中,年取用地下水3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30万立方米以上(含30万立方米)7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用地下水70万立方米以上(含70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在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同步建设观测井。据资料显示,武汉市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11亿立方米,可开采量超过4亿立方米。但目前武汉地下水超采,乱采等问题严重,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区域性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还有一些地段发生了地面塌陷,且地下水水质受到污染。此(办法)的出台,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武汉市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的发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2007.2.17,中国矿业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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