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建矿山环境补偿机制浏览次数:536 发布日期:2007-04-06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矿山“淘金”留下种种后患为保障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安徽省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春天来了,江淮大地又穿上“绿衣”,但一些矿山仍旧裸露着苍白色的“胸膛”。面对一座座“穿肠剖肚”的矿山,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夏炎处长说:“矿山地质环境在继续恶化,如此放任下去,寸草不生的废旧矿山会越来越多。”目前,安徽省矿山累计损毁土地407平方千米,塌陷土地255平方千米,尾矿及固体废弃物堆放占用土地47平方千米。1997年起,该省矿山损毁土地年均递增25.8平方千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度已经赶不上新损毁的速度。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还引发了许多问题:诱发矿山地质灾害,造成岩溶塌陷,毁坏植被和生态环境,损毁大量土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有关人士说,安徽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现已发现矿产138种,探明矿产地833处,资源潜在价值约2万亿元。然而矿山环境被破坏的严峻形势正阻碍全省经济和社会的稳步发展。近几年,安徽省开展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实施了一批国家和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虽然恢复治理面积已经占损毁总面积的13.9%,但恶化的趋势仍在加剧。有专家认为,目前有三大因素造成了该省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一是部分矿山企业仍然采用落后的开采技术,重开发利用、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轻环境效益和发展质量;重经济评价、轻环境影响评价。二是矿山地质环境历史欠账太多。安徽省很多老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或政策性关闭遗留下来的,矿山在生产时没有在成本中提留治理的费用。有些矿山已经找不到责任人,新老问题日积月累,治理任务非常繁重。三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立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因而难以实施。出现了企业和个人在采矿中受益,而让当地群众长期忍受矿山开采所造成的恶劣地质环境,让地方政府为后期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埋单的现象。为改变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被动局面,避免矿业城市“矿竭城衰”,防止采矿权人将财富拿走,而将塌陷、废渣、污染和满目疮咦的山坡留给当地老百姓和地方政府的现象,安徽省即将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补偿机制。据了解,该《保护条例》设立了三大制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开发者开发矿山时要规划可行的开采、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要求采矿权人先交纳矿山恢复治理的费用,若采矿权人拒不治理恢复,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政府可将保证金支付给有关企业,让有关企业治理,同时对采矿权人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环境监测制度是指若有人员举报采矿权人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采矿权人需委托相关部门拿出详细监测报告,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若举报属实,政府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采权人进行处罚。(泽 华)(2007.3.29,中国矿业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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