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立法抓紧进行

浏览次数:583  发布日期:2007-11-01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条例》制定进入最后立法程序记者赵凡报道,受社会高度关注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日前,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多次征求各方意见,《条例》的制定现已进入最后立法程序。据称,《条例》将确立古生物化石的重点保护对象。将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出入境管理、收藏等问题进行规范。从2006年起,国土资源部就开始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立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门座谈会,听取多家从事古生物学研究和管理单位的领导和专家意见,现已征求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中国科学院等方面意见。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姜建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古生物化石是重要地质遗迹,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过去,化石主要为科学家所关注,他们根据化石界定地层年代,从而推断出找矿线索。但是现在,它进入了市场。科学家、收藏家、商人都在买化石标本。有人买,就有人卖。有人卖,就有人采。近些年,在辽宁、河南、云南等地不断发生盗采、倒卖古生物化石案件,特大走私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为加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国土资源部曾于2002年颁布实施《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这个法规对促进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只是部门规章,无法设定行政许可。2004年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设立“古生物化石采掘许可”和“古生物化石出入境许可”两个行政许可项目,但这两个许可的条件是什么,需要有怎样的程序,亟待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作出更明确的规定。(2007.10.23,地质勘查导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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