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矿山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浏览次数:510 发布日期:2008-05-05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罗小民 张所续 张玉梅案 情某村个体矿主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导致山上植被破坏,空气质量下降,水土流失天数重,以致出现山体滑坡等灾害。由于废水排放造成河水混浊不堪,无法进行农业灌溉。唯一通往外界的道路也变得坑洼泥泞,自行车都得谨慎骑行。这些都给村民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针对以上问题,村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哪些管理手段和措施防治此类问题?分 析保护矿山环境是法定义务: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且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此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和破环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主体进行检举和控告。矿山环境污染、破坏是指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违反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矿区周边空气、水、土地及地质结构等环境因素的围违法行为。由于矿产资源的自然特性,使得矿产资源开发必然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环保标准和限度内开发矿产资源,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格恢复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是合法行为,否则即构成违法,将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本案属于典型的矿山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村民有权对此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进行检举和控告。该矿山开发主体是否构成污染、破坏矿山环境,应看其是否违反了矿山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目前,《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也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矿山环境问题应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涉及水、空气、固体废物污染和土地复垦等环境问题,分别由《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单行法律法规规范。此外,矿产资源开发所引发的环境问题除水、空气、土地及其附着植被的污染和破坏外,还包括由于开采矿资源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问题。地质灾害的主要管理部门是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治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部分省市颁布实施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矿山环境专门法律法规,作为特别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包含了矿山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提交开采矿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在开采审批阶段,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的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包含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并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第三,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四,闭坑阶段,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应当按照报告要求,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才可以报请原发证的机关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五,部分省市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另外,《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矿产资源开采方法和工艺进行了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危害矿山环境违法行为的管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储的土地、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确定,对于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的违法案件,当地的环保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均享有管辖权。案件中,村民向其任何一个部门检举均可。需指出,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不是单纯的污染、破坏环境问题。因为污染、破坏矿山环境不会使其获得任何直接利益,多数矿山环境污染、破坏是因为开采大体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违反了矿产资源开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环境问题只是其法律后果之一。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矿山环境污染、破坏案件,有利于查找根据,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危害矿山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一般会危害到水、空气、土地及附着植被等多方面环境因素,还可能破坏地质构造,引发地南灾害。常常会触犯多部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处罚起来似乎更加困难。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环保部门和国土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特点和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罚款甚至吊销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此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违法就其对其造成的矿山环境污染、破坏进行治理和恢复,并且对因为环境污染、破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破坏矿产环境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则须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从司法实践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目前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是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多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例也不多见,因此,也亟待国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完善矿山环境保护规范提供补充。(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08.4.17,中国国土资源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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