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出台《暂行办法》 明确航遥资料使用办法浏览次数:622 发布日期:2008-06-03 分类:综合(记者 王琼杰)国土资源部5月16日出台了《抗震救灾期间航空遥感资料提供使用服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抗震救灾防灾期间,航空遥感资料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以下简称“航遥中心”)须及时提供可供利用的资料目录和清单。《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索取航空遥感资料须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电传索取件或电话告知取件人姓名、单位,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中国地质调查局航遥中心负责提供。资料需求单位承办人持本部门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信函(说明所要资料的用途、范围、数量及承办人)及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航遥中心办理资料提取手续。航遥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对保密的资料要标明密级。提取资料时,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利用保密资料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保密规定,并依法签订保密协议。《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外提供的航空遥感资料要注明“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监制,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制作”。此办法自2008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抗震救灾期间。(2008.5.22,中国矿业报,A2版)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