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条例保护地震观测环境

浏览次数:345  发布日期:2008-07-22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山东省在即将实施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严禁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建项目,以保护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据悉,山东省将于8月开始实施《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是指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效能的区域,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范围,并负责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条例》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同意建设的,应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因受地质构造条件限制或者地震观测特殊条件要求不可迁移的地震监测设施,在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造成破坏或影响的工程项目建设;已建成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拆除。此外,《条例》还严格限制: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等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条例》要求,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宝森)(2008.7.1,地质勘查导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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