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浏览次数:580 发布日期:2012-03-05 分类:政策文件 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原党组成员、中国地质调查局原局长孟宪来建议,在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应进一步改革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孟宪来指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与时俱进地改革完善实行多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必然的。但是,把矿产资源补偿费看作一般的行政性收费,主张将二者合并,只保留资源税,则弱化了国家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他认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中确定的各项税、费分别调整某一方面的经济关系,虽有不尽完美之处,但相互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冲突和交叉。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本质是国家凭借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调节的是资源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并对已消耗的资源性资产进行货币性资产补偿。无论企业盈利与否都应当对国家的资源耗竭进行补偿,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这种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由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权利金”,其法律意义是一样的,显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性收费。资源税则是政府为满足行政职能的财政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以鼓励企业平等竞争为目的征收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因为地理、交通、资源禀赋等不同造成的开发主体间的级差收益。二者各有其不同的征收目的和调节功能,不能相互替代。 孟宪来建议,进一步改革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费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附录明确规定了具体矿种的征收费率,最高为4%,最低为0.5%,平均为1.18%。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产品量价齐升,偏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费率与这种矿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影响国家所有者财产权益的实现,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在清理一般性行政收费的同时,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费率,名正言顺地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并完善征收的方式方法。同时,应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中央、地方分成比例,加大对地方发展的支持力度。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的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建议对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向地方倾斜,向矿产资源所在地倾斜,明确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和和谐矿区建设;向矿产资源富集但尚未开发、前景看好的地方倾斜,让这些地方有财力实现跨越发展。
附件下载:
|
同主题文献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