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国家应急预案发布 地震灾害分4级应急响应

浏览次数:523  发布日期:2012-09-24  分类:防灾减灾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根据预案,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预案确定,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预案指出,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预案还在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恢复重建、保障措施以及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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