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浏览次数:687 发布日期:2012-09-18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天津市近日修订的《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施工及验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因采矿活动造成植被和景观破坏、山体崩塌、滑坡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可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请中央财政或市财政资金支持。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和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申报单位为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在开采的矿山,申报单位为矿山企业。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数额、施工期限、承担单位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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