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出台办法 保护性限量开采地热资源浏览次数:619 发布日期:2012-09-19 分类:地热矿泉水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近日,山东省平原县政府出台了《平原县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地热资源的制度,地热开发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 《办法》明确平原县国土资源局是地热资源的主管部门。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符合《德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申请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平原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储量的地热资源,必须经公开出让后有偿取得采矿权。 《办法》规定,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地热资源的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向地热开发单位下达年度开采指标,地热开发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地热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局的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向国土资源局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地热开采单位要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必须承担回灌义务,按规划实施回灌。 《办法》还规定,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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