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形成

浏览次数:592  发布日期:2014-07-31  分类:综合信息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7月29日举行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国土资源部自组建以来,逐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为保护地质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组建以来,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监测成果。但是,由于之前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实践中还存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行为不规范、监测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 据了解,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网络建设和成果应用等制度化和规范化,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发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3条,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主体、要求、组织实施、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 针对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地质遗迹监测以及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办法》提出,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其中: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组成要素和建设标准,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监测点、监测站和监测信息系统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表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继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以来,地质环境管理领域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据悉,为加强全国地下水的监测工作,国土资源部已联合水利部共同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本月22日获国家发改委的正式批复。未来三年,国土资源部将在全国建立103个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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