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湿地保护条例10月起实施浏览次数:479 发布日期:2016-08-04 分类:环境地质 为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天津市湿地总面积为29.56万公顷,主要包括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5个类型。目前,全市拥有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80平方公里。 《条例》规定,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同时,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5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在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条例》明确了重要湿地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开垦烧荒、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截断水源、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进外来物种、破坏监测设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将湿地作为一类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天津市通过立法强化湿地保护责任落实,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对加强湿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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