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纪略浏览次数:548 发布日期:2017-04-10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国家级绿色矿山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生产厂区。 如何在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最小的生态环境代价,获得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近年来,经济大省浙江省以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为抓手,探索出了一条具有当地特色的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为浙江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全国率先建设绿色矿山 浙江省陆域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和丘陵占70.4%,平原和盆地占23.2%,河流和湖泊占6.4%,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全省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2200公里,森林覆盖率60.91%。 浙江是经济大省,却是一个矿产资源小省,陆域缺铁、少煤、无油,非金属矿产相对丰富。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70%以上探明储量的矿产地已得到开发。建筑石料、石灰岩、水泥配料、建筑用砂、铁、铜、钼、金、铅锌、普通萤石、明矾石、叶腊石、高岭土、膨润土、硅藻土及硅灰石等是浙江省开发利用的主要矿产,特别是建筑石料、石灰岩、水泥配料、建筑用砂等大宗矿产,占全省矿山总数的近八成。 经过产业结构调整和矿业秩序整顿,截至2016年,全省有持证矿山1048个,从业人员34672人,各类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共57种,矿石采掘量约5.5亿吨,实现矿业总产值138多亿元,全省有大型矿山459个(其中建筑石料矿山398个),矿产资源开发形成了以砂石黏土建材、化工原料萤石及其他非金属(石灰石、叶腊石等)为主的特色。矿业开发为经济发展提供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给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和影响。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开展废弃矿山的“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同时,在全国率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行动,于2005年发出《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印发创建指南和考核指标。2008年会同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关于《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至2010年底,全省累计建成绿色矿山152家,其中国家级试点2家、省级37家,市县级113家,实现了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绿色矿山建设体系。2011年起,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组织专家研讨总结以住绿色矿山创建经验基础上,会同浙江省环保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由原来的“创建”转变为“建设”,提出“应建必建”,实现从“要我(企业)建”到“我(企业)要建”的根本性转变。2011年~2013年累计安排省级财政资金3116.8万元,用于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惠及47个矿山企业。 目前全省已累计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绿色矿山415家,其中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23家、省级绿色矿山118家。建成率由2010年底的8%上升到2015年底的70.3%。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浙江生态省建设和“两美”浙江建设。 示范引领 科学导向 浙江省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主要做法: 一是坚持试点引路,示范引领。浙江的矿产资源开发以非金属及普通建筑石料矿为主,普通建筑石料矿占全部开采矿山的80%以上,且基本为露天开采矿山。长期以来,这些露天开采矿山布局不合理、开采规模小、技术工艺落后、企业管理粗放,导致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2005年,浙江省拉开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序幕。经过试点,探索总结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经验,完善了相关制度和考核指标,选树了一批典型,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其中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建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洞山石灰石矿、遂昌金矿,成为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的典型代表。 二是坚持科学导向、标准建设。在成功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原省环保局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应建必建”的原则。将绿色矿山建设内容调整为六大类26项指标,丰富优化了建设内容,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吨耗资源经济效益、矿区绿化覆盖率和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率作为主要指标,引导矿山企业在科研和技改上加大投入力度,努力采用先进的采、选矿工艺,为建设绿色矿山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坚持政策激励、从严监管。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为调动矿山企业建设积极性,省国土资源厅明确,对绿色矿山企业实施一系列政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矿山企业努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同时,规定在采矿权出让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对未按合同约定建设绿色矿山以及建设质量较低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不予通过,暂缓办理采矿权延续等采矿权登记事项。建立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让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从绿色矿山建设的方案评审、过程监督到工程验收全程参与,合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使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实现了从以往的“要我建”到现在的“我要建”的根本转变。 四是坚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矿山粉尘是影响矿容矿貌的最直接的因素之一。2013年,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厅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矿山粉尘防治专项行动,制定了《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和《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省政府将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作为G20杭州峰会环境质量保障重要内容。省国土资源厅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了矿山企业粉尘防治公开承诺、省级挂牌督办等制度,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有效改善。截至2016年底,全省75%以上的生产矿山粉尘排放实现达标运行。 五是坚持多措并举,标本兼治。优化新设采矿权的布局:自2012年6月起,全省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内可视范围,明确规定不得再新设露天开采的采矿权,这从制度层面减小了绿色矿山建设难度,促进绿色矿山建成率的提升。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划分区设置采矿权,在规划开采区,要求新设经营性建筑石料类采矿权的出让期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矿山的年均开采规模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吨,鼓励矿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的能力。严格执行治理备用金制度:倒逼了矿山企业自觉履行治理义务,促进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增强了建设绿色矿山的内生动力。 六是坚持综合治理、还清欠账。为有效整治废弃矿山,从2004年开始,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开展“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四边三化”废弃矿山治理和深化“四边三化”废弃矿山治理等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规划》,把废弃矿山治理与土地复垦、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旅游资源开发、景观建设等结合起来,既消除了矿山边坡安全隐患,又改善了生态环境。仅2016年,全省就完成治理废弃矿山289个,治理废弃矿井645个。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废弃矿山治理1719个,完成废弃矿井治理1876个。 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矿产开发利用核心位置 矿产资源是十分重要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未来在推进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的建设,必然伴随着对矿产资源持续不断的开发利用,将带来较大的砂石料矿产资源需求增量,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经济社会建设对矿产资源的巨大需求与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是必须面对的挑战。因此,浙江国土资源厅认识到,必须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位置,严守生态红线,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推动发展绿色矿业。 未来目标:根据2016年《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采矿权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到2020年浙江省采矿权总量控制在1000个以内,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90%以上。 浙江省下一步绿色矿山建设的将采取的主要举措:第一,启动互联网 绿色矿山建设。建立基于互联网的浙江省绿色矿山综合应用平台,对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动态化、信息化、档案化管理。建立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全面推进浙江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执行力度,研究探讨建设绿色矿山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严格3年复查一次的复查机制;严格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 3 年(含)以上矿山应建必建绿色矿山等。同时研究探讨建设绿色矿山的激励机制。 第三,深化研究。全面提升绿色矿山的建设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十三五”专项规划落实工作。到2020年,在采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现存废弃矿山得到全面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大幅减少,“四边”等重点区域突出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省矿山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高,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矿山生态环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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