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浏览次数:625 发布日期:2004-11-04 分类:科普宣传/地质遗迹(一)保护现状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同时对古生物化石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特别是赋予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古生物化石实施保护和监督管理(国办发[1998]47号)。1999年4月9日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3号),使得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古生物化石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目前古生物化石保护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许多珍贵的古生物化石流失难以得到有效地控制,有的甚至遭到严重破坏,损失巨大。例如,辽宁西部朝阳、锦州等地区中生代地层中鸟鱼化石的发现,引起国内外科学界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继而引发了大量鸟类及其它各种化石的乱采滥挖,大量化石被毁坏,化石产地也被滥挖得千疮百孔。 (2)由于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为了追求利益有的单位和个人走私、倒卖古生物化石特别是重要化石日趋严重。仅河南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由于盗挖屡禁不止,走私猖獗,尽管海关已查堵多起走私案件,销往国外的恐龙蛋达数千枚,辽宁珍贵稀有的鸟类化石已流失到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100多块,令人震惊,社会反响强烈。 (3)古生物化石的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4)由于缺少古生物化石专项保护经费,使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难以有效地落实。 (5)一方面,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规不完善,另一方面,对已有的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6)随着古生物化石的个人收藏逐渐兴起,广大公众的古生物化石知识和其科学价值了解不够,因此,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意识急待提高。 (7)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对外交流不够,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有一定差距。 (二)保护内容 国家对珍贵、稀有和其他具有重要科学、社会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实行重点保护。根据国土资源部起草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审定稿),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分为两级。 下列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1、已经过正式研究发表的古生物种属的模式标本; 2、化石保护区内所赋存的各类化石; 3、特殊意义的化石层位中赋存的化石标本; 4、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包括古人类化石); 5、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特殊意义的化石; 6、国内稀有或者缺少的古生物化石; 7、在化石保存现场的大型或集中产出的骨骼化石堆积、硅化木森林、脊椎动物足迹、蛋化石及其它遗迹化石; 8、在各类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机构收藏、保存,尚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化石标本。 下列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1、已经专家研究发表的,保存状况一般,且数量较多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2、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 3、保存精美,具有明显区域特色和一定科学价值的无脊椎动物化石和植物化石。 4、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判定具重要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 (三)保护措施 1.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首先,要有各级领导的重视,明确古生物化石是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其次,要理顺各级、各层次古生物化石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第三,各级政府要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结合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特点深入探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时出台,使各项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3.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古生物化石保护资金,国家和地方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纳入国家与当地基本建设计划,建立示范保护,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包括建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 4.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务使尽量多的人理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意义。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正确地引导化石的个人收藏行为。 5.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其科学价值,并及时将科研成果引入保护管理工作中。在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积极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特别是学习国外古生物化石保护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切实、有效的保护好古生物化石这一珍贵的地质自然遗产。 6.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国委员会的联系,积极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地质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尽快使我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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