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浏览次数:549  发布日期:2018-10-24  分类:综合信息
 为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  《方案》要求,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赔偿义务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检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方案》指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因破坏土地、水资源、矿山、森林等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本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具体赔偿工作;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试点区,市政府受委托后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此外,该市成立了由国土资源、法院、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力地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及时研究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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