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手续?浏览次数:404 发布日期:2004-11-04 分类:科普宣传/地质遗迹
按照分级,我国各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手续有着严格规定: (1)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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