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手续?

浏览次数:404  发布日期:2004-11-04  分类:科普宣传/地质遗迹

 

按照分级,我国各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手续有着严格规定:

(1)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4)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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