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浏览次数:636 发布日期:2011-05-20 分类:各省总站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由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11 个市级监测站、 15 个县级监测站组成,从业人员 108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82 人(其中教高 3 人,高级 24 人,中级 33 人,初级 22 人),其他人员 26 人。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隶属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内设办公室、综合研究室、地下水动态监测室、地质灾害监测室。市、县监测站隶属于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表 1 )。 表 1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表
1986 年 2 月,原地矿部批准成立“浙江省环境地质总站”,下设宁波、嘉兴、温州、金华、椒江环境地质站, 1992 年更名为“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998 年前由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代管, 1998 年至今成为独立事业单位,原隶属浙江省地矿厅,现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全额预算拨款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2001 年起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相继设立地质环境监测站,原省站直属分站一并划归当地国土资源局管理。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的主要职责任务为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计划;起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要求与技术要求,拟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对策及建议;承担或组织实施地下水环境、地面沉降、重点突发性地质灾害、土壤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要素的监测、调查研究和评价;负责省内各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接收汇总、分析和处理,提交各类监测成果、数据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市级监测站的职责是:根据《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本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承担或组织地下水环境、地面沉降、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要素的监测、调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和维修,负责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接收汇总、分析和处理,及时提交监测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地质环境监测网点现状我省开展的监测业务主要为地下水环境、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评价,地质遗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等。 (一)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点浙江省地下水环境监测最早始于 20 世纪五十年代,系统监测始于 1974 年,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建设,浙江省基本形成了以城市为中心、沿海平原和金衢盆地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基本控制了杭嘉湖、宁奉、温黄、温瑞等沿海平原及金衢盆地地区,监测网控制面积超过 10000km 2 。监测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沿海平原孔隙承压水,部分城市的河谷孔隙潜水、红层孔隙裂隙水、岩溶水及基岩裂隙水。至 2010 年共有各类监测点 399 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 29 个,省级监测点 79 个,地区级监测点 291 个;按监测内容分,水位监测点 303 个,水量监测点 118 个,水质监测点 73 个,水温监测点 109 个。由于城市建设、停产封井、年久淤堵及人为损坏等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保护,但省内各监测区的监测点及设施破坏较严重。地下水水位监测使用万用表改制的水位仪。红层孔隙裂隙水、岩溶水、河谷孔隙潜水及部分承压水的国家级点为五日观,其余多数为旬观,部分为半月观或月观、季观。地下水水质监测每年一次,一般在 5~10 月开采高峰季节集中采样、测试。地下水水温监测使用水银温度计,一般每月一次。开采量监测一般在城市内每月一次,外围按季或年底统计。 2007 年起进行全省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改造,目前已完成安装水位自动监测仪 122 台,初步实现地下水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的实时监测。 (二)地面沉降监测网点浙江省地面沉降主要发生在地下水长期集中开采的杭嘉湖、宁波、温黄、温瑞等沿海平原地区,涉及宁波、温州、嘉兴、湖州、台州等市,同时城市新区及宁波等城市区地下空间和基坑开挖引起的工程性地面沉降日益显现。杭嘉湖、宁奉平原地面沉降监测始于 20 世纪 70~80 年代,温黄、温瑞平原分别于 2002 、 2003 年开始进行地面沉降水准测量。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区域及重要城市高精度水准监测为主,垂向分层标监测控制,区域 GPS 、 INSAR 监测试验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监测控制面积近 7200 km 2 。全省现有 GPS 一级点 29 个、 GPS 二级点 83 个、 GPS 固定站 7 座、水准路线长度 1825 公里(水准点 893 个)、基岩标 16 组、分层标 2 组,其中嘉兴 GPS 固定站、分层标(含地下水水位)实施自动化实时监测,每年进行 1 次常规水准监测以及杭嘉湖平原区域 GPS 监测。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点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和专业监测。现有群测群防监测点 6307 ,其中滑坡点 3235 个、崩塌点 1730 个、泥石流点 1260 个、地面塌陷点 82 个;监测方法以宏观迹象巡查和地表位移测量为主;频率一般汛期为五日观,非汛期不定期巡查,大、暴雨期为日观甚至时观。 专业监测“十一五”起步,目前在温州、金华、衢州、宁波等市布置了 42 个滑坡监测点,安装了地表位移自动监测仪和自动雨量仪,仪器可实时发送监测数据信息,部分仪器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不稳定。已建成新昌县回山镇下山村滑坡省级监测示范工程,进行滑坡综合监测,包括全站仪自动监测、激光测距、 GPS 监测、深部测斜仪等地表与地下位移监测,地下水位、土壤含水量、地应力、地音、雨量等特征监测和全景视频监测,全部监测仪器采用太阳能远程自动无线监测方式,并建立监测站房一座。 三、地质环境监测装(设)备现状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装(设)备主要有监测车 4 辆,地面沉降分层监测标 2 组和基岩标 16 组,地面沉降自动化监测站 1 座, GPS 固定站 7 座;滑坡位移监测仪 27 台(其中深部测斜仪 6 台),滑坡监测 GPS 固定站 5 座;地下水自动监测仪 122 台。有双频 GPS3 台套,手持 GPS15 套,以及信息网络及 GIS 软件、图形工作站及大型输入输出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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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现状(一)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报)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报)工作由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浙江省气象台、浙江省气象信息中心、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共同承担,由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院实施,从至今 2003 年开始至今已经稳定运行 8 年时间。通过与气象、水利部门的专线数据交换,采用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预警(报)软件模型,建立了一套由信息传输、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软件、手机短信平台、 WebGIS 预警结果发布系统以及相关的会商与成果发布审批等组成的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报)系统,保证了每年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网站建设2006 年开始,通过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的形式,实现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成果及相关信息的发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突发性地质灾害可能发生区域及发生概率信息,提高了公众预防地质灾害的针对性,加大了群测群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为宣传地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树立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形象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地质灾害数据库等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建立了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库、 1 : 20 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 1 : 50 万水工环地质图环境空间数据库、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等。初步实现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及隐患点信息查询和航片、卫片及 DEM 数据的管理及平面、三维展示。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几十年的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积累了长期系列资料,编制了各年度地质环境监测报告和“五年”为阶段的地质环境监测综合报告。依据监测资料每年编制杭嘉湖平原等主要区域和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地下水水情通报和预报, 2001 年开始每年编制浙江省地质环境公报,向社会发布。 2004 年 5 月建立了由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具体指导与协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地面沉降监测区域协作联席会议制度,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监测信息通报与发布协议”,每年发布 “长江三角洲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监测信息通报”。 在区域水文地质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2002 年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水利厅联合编制了《浙江省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规划》, 2001 年和 2008 年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分别与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合作开展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和杭嘉湖平原地下水与地面沉降模型建设,提出了地下水开采和地面沉降控制目标,制定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并监督实施,地下水超采的局面得到明显控制,地面沉降的速率也呈趋缓状态。 2010 年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研制, 2004 年起汛期正式在省电视台气象节目预报地质灾害信息,对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起到积极作用。截止 2008 年,全省共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197 次,其中 3 级 86 次、 4 级 107 次、 5 级 4 次,手机短信 23160 条。通过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与群防体系的紧密结合,成功避让了 170 起滑坡和泥石流灾害,使 2373 人避免了伤亡。
六、法制建设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试行 ) 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4 〕 48 号, 2004 年 6 月 8 日)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 2006 〕 30 号, 2006 年 5 月 25 日)。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2]58 号, 2002 年 11 月 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及明确控制目标意见的通知( 2004 年 1 月 1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 [2005]3 号, 2005 年 3 月 2 日)。 4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9 年11 月27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10 年3 月1 日起施行。 5 、《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2006-2010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006-2010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2006-2020 》、《浙江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2007-2010 》均已发布并实施。《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正在编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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