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首个地质灾害防治地方性法规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浏览次数:567 发布日期:2013-09-29 分类:防灾减灾近日,记者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作为江西省首个地质灾害防治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确立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地质灾害防治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条例》规范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过程。《条例》要求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经费。同时,禁止在山区、丘陵区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地段削坡建房。 《条例》创新性的设专章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作了规范。《条例》要求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愿搬迁、政府主管、整体搬迁的原则,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条例》明确了搬迁的程序、各部门职责,并规定避让搬迁的村(居)民须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得到安置后,不得返迁。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监测设施和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江西是全国12个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地质灾害呈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大的特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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