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七项举措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

浏览次数:514  发布日期:2016-06-14  分类:综合信息
  日前,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七项举措,旨在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定的各项目标圆满完成。

 一是统筹协调全国地质找矿工作部署。《意见》提出,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加快推进公益性地质调查,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工作。坚决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调整优化勘查开发总体布局。调整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勘查技术方法,大力推进绿色勘查。探索建立在自然保护区内由国家财政出资进行重要矿产勘查并进行矿产资源储备的制度。
 
  二是推进矿产资源整装勘查。《意见》提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地质找矿第一责任人的作用,中央、地方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应优先保证在整装勘查区的部署安排,并加强整装勘查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

三是加快推进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严格限制和规范非竞争性出让行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此外,要研究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推动以行政监管为主向市场、信用、法治协调监管转变。

  四是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意见》指出,积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矿产勘查,承担找矿风险、获得成果收益,坚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五是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监管与服务。《意见》提出,加强勘查方案审查和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等行为。加强国家财政出资项目管理,建立地质找矿信息统计制度,并为地质找矿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六是大力推进地质找矿成果资料共享。《意见》提出,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应在互联网上公开本机构上一季度接收的非涉密地质资料目录等信息,供社会查阅利用。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要及时对地质找矿成果资料开展综合研究,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性、综合性地质信息服务。

七是建立科技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意见》提出,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地质找矿理论研究、勘查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地勘单位等联合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协同攻关。矿业企业、地勘单位要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立激励机制,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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