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加强

浏览次数:662  发布日期:2017-02-17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日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合理、有效、安全地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提高项目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对项目绩效评价优良的申报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将在次年项目实施个数或补助资金额度上,给予项目申报单位一定倾斜。

    《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治理项目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优先支持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江河沿线及城市周边、省际周边、景区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办法》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项目及资金管理。市、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承担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项目初步验收等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省国土资源厅组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专家库,负责项目及资金论证和审查。

    《办法》强调,要严格奖惩措施。对项目绩效评价优良的申报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将在次年项目实施个数或补助资金额度上,给予项目申报单位一定倾斜。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纠正或中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补助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新的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是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治代采”的;三是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四是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五是项目下达后两年以上未开始实施的;六是项目实施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承担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如有弄虚作假、冒用资质或工程有质量问题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工整改、限期纠正或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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