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印发 宫莉 2023-01-31 09:43浏览次数:694 发布日期:2023-01-31 分类:综合信息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矿山包括井口及以下区域、露天矿场、工业广场内与矿山生产直接相关且属于矿山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的尾矿库、排土场、洗选厂、矸石山、瓦斯抽放泵站等场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表示,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等级认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 《办法》要求,矿山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事故按照等级实行分级调查。重大及以下等级煤矿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牵头组织调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重大及以下等级煤矿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介入。 《办法》要求,煤矿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结案。较大及以下等级煤矿事故调查报告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按程序结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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