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推出差别化供应采矿用地新举措 宫莉 2023-02-21 14:06

浏览次数:678  发布日期:2023-02-21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开采服务年限不满4年的,在依法作出合理补偿后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推出差别化供应采矿用地新举措,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矿山企业发展“有矿无地”的矛盾。

  为规范采矿用地管理,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有效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实行差别化供应采矿用地。采矿用地依据矿山开采服务年限,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不满4年的,在依法作出合理补偿后,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4年以上的,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其中,以租赁方式提供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协议出让的,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有偿使用;对不符合土地征收情形的,可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法按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予以保障。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明确,采矿项目用地布局应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要求,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采矿项目用地,还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详细规划。能够明确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位置的,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落实项目位置;暂时难以明确选址位置的,要以示意方式“上图”,并明确项目清单及用地控制规划。对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采矿项目需新增用地的,应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土地的,要在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基础上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的,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强调,多方式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对未纳入国家及省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使用各地“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或“增减挂钩”指标予以保障;实施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采矿项目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问题。按照“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复垦修复腾退的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满足本区域内采矿项目新增用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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