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 宫莉 2023-05-09 09:20

浏览次数:663  发布日期:2023-05-09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方案编制审查、加强实施过程监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属地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及时编制或修订方案,提高方案编制质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对方案的合法合规性、科学合理性等组织审查,必要时可会同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审查,形成审查专家组意见。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以及因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变更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方案的,矿业权人应重编或修订方案,并按程序报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对方案未超过适用期,但原工程计划、修复措施及经费预算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修复任务不相适应的,采矿权人应重编或修订方案,并按程序报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通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对在建与生产矿山的年度生态修复计划组织现场核查,合理确定年度修复范围,建立计划台账。对长期停产矿山需要实施生态修复的一并纳入年度修复计划。矿山企业要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同步核定矿山企业的年度基金计提与年度生态修复计划任务,引导矿山企业积极使用基金。

  《通知》强调,采矿权人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程序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对于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采矿权人,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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