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宫莉 2023-05-11 10:05

浏览次数:655  发布日期:2023-05-11  分类:综合信息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河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确保自然资源领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及其他生态修复项目。

  《办法》提出,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省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初审、工程设计评审、监督指导和项目验收,市级负责组织谋划项目、编制实施方案、督导推进项目实施等,县级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等。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省级负责实施方案评审、监督指导、抽查核验,市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初审、工程设计评审、项目验收等,县级负责项目谋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等工作。

  《办法》明确了项目申报基本流程和相关要求。规定市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提出生态修复项目建议,并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工作。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办法》提出,项目实施前,涉及用地(林、草)、用海(岛)、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应在开工前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同时,强调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损毁耕地,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同时,严禁实施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等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以及严禁填海连岛,严格限制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等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用岛活动。

  《办法》提出分级分类规范开展项目验收,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整体验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整体验收。

  此外,《办法》明确,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对生态修复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级自然资源(海洋)、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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