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 宫莉 2024-01-25 09:37

浏览次数:270  发布日期:2024-01-25  分类:综合信息
优化政策体系 细化登记流程

广西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优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开采登记管理和矿业权登记流程等具体要求,通过细化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登记管理流程,更好地服务矿业权人,推动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基础上,广西自然资源厅结合地方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就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体系进行优化整合。《通知》明确,将涉及矿业权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6个文件汇集成1个,内容涵盖矿业权登记相关要求、申请资料和流程、核查意见要点、过期矿业权清理、矿业权过期原因审查等。

《通知》要求,在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上、下部开展勘查工作的,除涉及坑探工程的勘查实施方案须审查,其余的只需将实施方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矿山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局。对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的情形,明确探矿权延续、保留,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登记事项。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可不开展勘查工作,确需开展工作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或在探矿权保留有效期内开展。

在优化矿业权登记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了不同登记审批权限的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途径,规范出具核查意见方式、内容及要求。探矿权延续、保留和采矿权延续,应分别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采矿权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申请延期办理登记并说明理由,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最长可延期两年办理。属非自身原因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分别可在非自身原因解除后1年和2年内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通知》就缩短前期流程时限提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自然资源部登记需出具核查意见和自治区本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需签订合同的,可依托“三级联审”系统直接由市、县自然资源局会审,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交市县核查意见;自治区本级以市场竞争和协议方式出让且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或受让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矿业权新立登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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