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严守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浏览次数:154 发布日期:2024-08-05 分类:综合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并要求,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
通知从加强矿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畅通指标流转使用渠道等3个方面要求发挥激励措施综合效用—— 推动废石、煤矸石、尾矿等采选活动产生的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在生态修复工程中的生态化利用,在严格污染风险管控、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环境安全前提下,鼓励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区回填等。鼓励矿区内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就地利用。对现状为废弃矿山、经科学论证后具备重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审批。 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用地需求、矿区土地利用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矿区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在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优化方向的前提下,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确保调整后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类面积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允许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复垦修复新增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按规定认定地类后,用于占补平衡。 各地要全面落实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政策,结合实际完善工作制度、细化管理要求,推动新增和腾退指标合理使用。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拓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新增农用地指标流转使用渠道,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林地、湿地,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更为林地、湿地后,可按有关规定认定用于林地、湿地占补平衡,根据修复面积给予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 通知要求,严格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边界,准确界定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性质,厘清生态修复与开发建设管理边界。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 通知明确了合理利用土石料的要求。要按照“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在保障地质环境稳定、有利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和后期自然恢复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数量,防止过度治理对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压实属地责任。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管与督察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增强工作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要强化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严格执行监理、审计、验收等制度。 通知还明确了违法违规认定情形,要求严肃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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