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开发和防洪有矛盾怎么办?浏览次数:563 发布日期:2004-11-04 分类:科普宣传/地质灾害 我国历史上洪水灾害极为频繁,根据史籍记载,2000多年来,有史可考的较大洪水灾害共计1000多次,平均每2年一次,给国计民生造成极大损失。因此,防洪问题始终是国家大计,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项与水有关的综合利用事业竟相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洪和各项兴利事业从总体上说利益是一致的,没有防洪的安全,各项综合利用事业也得不到保证。因此《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在防洪总体安排的前题下,实行防洪与兴利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应当在流域综合规划当中体现,其次在骨干枢纽工程,特别是在大型水库的建设和管理运用中得到体现。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兴利事业的需要,把拦蓄的大量洪水转化为可以提供利用的水,并且按照灌溉、供水、水运、水力发电、渔业等方面的需要,适时调节径流,以服务于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发电、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库,也必须根据防洪的总体安排,承担一定的防洪任务。这样才能使水利工程取得最大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洪水害,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防洪、治涝、灌溉、城市和工业供水、水运、水力发电、水产渔业、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关系,它们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互为影响,形成错综复杂的水事关系。处理这些水事关系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注重这个系统总体的合理性,也要照顾到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共同发展。因此,《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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