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如何实行监督管理?

浏览次数:746  发布日期:2004-11-08  分类:规程规范/地环行政管理
 对全国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地下水开发利用的资源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施工、有效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开发监督管理既要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又要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对水行政、地矿行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辖区内有关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2)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方面的新情况,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状况、富水程度、取水层位和开发利用情况,积极参与组织本地区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3)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省(区、市)、市(地)、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本行政区的地下水年度计划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4)省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了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并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取水区实施监督管理。(5)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对取水用户的开采井布局、开采方案及对水源地质环境影响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用水计划和总结报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报送的,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催报。(6)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将超采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合理开发利用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充分利用水质符合灌溉标准的地表水和弃水进行人工回灌,补偿地下水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方案。   (7)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源地开发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开采层位、井点布局、开采方案及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大中型建设项目地下水水源地是否有水位、水温、水质和水量的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水源地影响范围内是否出现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如发现有地质危害存在或灾害产生,本着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有关单位对形成的地质危害采取措施,治理开调整地下水开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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