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保护区?浏览次数:584 发布日期:2004-11-04 分类:科普宣传/地质遗迹 自然保护区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各种自然区域的总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本身,而且包括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地等各种保护地区。狭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以保护特殊生态系统进行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而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即严格意义的自然保护区。通常说的自然保护区是指狭义的自然保护区。1956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提案,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问题。同年10月林业部草拟了《天然森林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并在广东省肇庆建立了我国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将近500个自然保护区。我国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是保护珍贵的、稀有的动物资源,以及保护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自然环境的生态系统。其意义在于:保留自然本底,它是今后在利用、改造自然中应循的途径,为人们提供评价标准以及预计人类活动将会引起的后果;贮备物种,它是拯救濒危生物物种的庇护所;科研、教育基地,它是研究各类生态系统的自然过程、各种生物的生态和生物学特性的重要基地,也是教育实验的场所;保留自然界的美学价值,它是人类健康、灵感和创作的源泉。总之,自然保护区对促进国家的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科技文化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自然保护区一旦划立,便成为一个占有法定空间、具有特定自然保护任务、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环境实体。我国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又包括省、市、县三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变更、撤销各级种类自然保护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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