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浏览次数:723  发布日期:2004-11-09  分类:规程规范/地灾防治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审放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之所以会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成为地质灾害,是由于工程选址不当,将居民点、重要工程选在受崩塌工程活动诱发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从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选址不当造成的地质灾害,最典型的是湖北省巴东新县城的建设。原巴东县城地处水库淹没区,需要搬迁。经有关单位勘察,选定离县城不远的黄土坡作为县城新址,1984年开始建设。1986年地矿户地质调查时发现县城新址处于一个古滑坡群上。1995年,新县城连续发生严重的滑坡灾害,损失惨重。工程活动不当诱发的地质灾害,最典型的是1994年4月30日乌江鸡冠岭因小煤矿开采引发大规模崩塌,造成乌江断航,经济损失高达8亿元。如果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因工程选址不当或不恰当的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损失,这是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在城镇选址团建设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规范、约束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必须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批准手续时,必须持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