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有哪些要求?

浏览次数:685  发布日期:2004-11-09  分类:规程规范/地灾防治
 国土资源部1998年发出的《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每年汛期前必须编制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其具体要求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防灾预案:①简要说明上年度地质灾害的分布、灾情(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要设施的破坏情况等)及上年预报准确程度等。②简要介绍有关部门对当年降水、地震等的趋势预报。③根据本省(区、市)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及主要控制因素,结合当年降水趋势预报、地震趋势预报等情况,对当年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区域、各主要区域内的主灾种及重大灾害点作出预报。④对省(区、市)内重要城市、重点矿山、重要交通干线等灾害作出初步评价预测,对其防治提出原则建议。⑤对影响特别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隐患点,尽可能提出较为具体的预报意见,提出可行的防灾、减灾措施建议。⑥作出汛期突发灾害隐患巡回检查计划。(2)市(地)、县级防灾预案:①简要说明上年度地质灾害的灾情(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要设施的破坏情况),汛后各隐患点的稳定性变化情况。②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防灾预案对本地区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报和防灾要求,圈定重点防范区段。③对重要灾害隐患点,作出中长期预报,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逐点落实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预防措施,防灾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乡镇、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负责人。    ④作出群测人员培训计划和重要隐患点巡回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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