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到位 历史欠账多 矿山生态恶化须合力遏制浏览次数:549 发布日期:2005-01-27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开展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我国矿山开采中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监管失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视矿山生态保护,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一些地方政府在宏观决策中,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对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追求高利润至今还采用已经淘汰的落后技术和工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企业管理混乱。很多矿山企业根本不知道要履行环保手续,要进行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二是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环保、国土资源、安监、水利、林业等部门,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统一监管体系,没有真正落实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时,没有将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作为前置条件,多数小型个体私营矿山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很低。三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薄弱。对于地处偏远山区的矿点,环保部门普遍存在人力、经费、监管装备严重不足,执法手段无法保障等问题,执法者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四是矿山生态环境历史欠账较多,治理资金严重缺乏。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无人买单。针对上述问题,国家三部门提出,下一步将采取三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整治矿山生态环境。一是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与监管的力度,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二是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尽快出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尽快完成全国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和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标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为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三是进一步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费用承担主体和实施治理主体,力争治理资金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矿山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经济政策,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 (欢 欣)(12225—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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