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做好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浏览次数:565 发布日期:2005-10-21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在每年汛期,我国一些地方因持续强降雨发生公路沿线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并对旅客产生人身伤害。如2003年5月11日,贵州省三穗县台烈镇宏头村三穗至凯里高速公路平溪特大桥发生山体滑坡,掩埋一栋工棚及棚内35人;今年6月23日,国道205线2069km 300m处突发山体滑坡,约3万立方米土石将正在行驶的一辆客车和一辆货车推入河中,一辆小货车被埋,造成19人死亡、4人失踪。我国地域辽阔,地质构造复杂,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严重,我国每年因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因道路建设等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这里,需要申明的是,公路建设是一项改造自然较为强烈的工程,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在我国云南、贵州、四川、福建等丘陵山区,地质环境较为复杂。无论是已有公路还是在建公路,人为开挖坡角、削坡修理或建设等工程活动,都易引发地质灾害,危害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交通运输安全,同时也会对公路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构成极大威胁。为有效减少地质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交通部门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做好预警、监测、警示工作,及时上报险情;要责成建设或项目单位详细查明公路沿线的危岩、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制订防治措施,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预加固、截排水等辅助施工措施和监测预警工作。在山区、丘陵区和岩溶洞穴塌陷发育区进行三级及以上公路建设的,建设、设计单位应该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防治建设,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上报备案,确保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没有做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不批准其用地,交通部门应不批准其施工;防治方案不落实的工程,应不予验收。(5-9225-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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