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对工程建设引发地灾的防治工作进行规范

浏览次数:554  发布日期:2013-04-16  分类:防灾减灾

    4月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因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未完成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据统计数据,南宁市6城区以及南宁华侨投资区,目前尚发育有109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是滑坡、崩塌、危岩、不稳定斜坡、岩溶地面塌陷、膨胀土胀缩变形共6种地质灾害。

    《意见》明确,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经开工建设或者竣工的建设工程,由建设方或受益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意见》还要求,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初始登记。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