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有了刑法保护浏览次数:504 发布日期:2006-01-24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法律解释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针对这种现象,为严惩针对化石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于2005年12月29下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存在不同认识,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予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这一问题后认为: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对文物的定义,也包括化石在内。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的规定,对走私、盗窃、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曾于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表示赞成。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解释草案符合1997年修改刑法时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统一执法,草案的内容可行,建议会议通过。 (辛 华)(6-01055-GTZYB)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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